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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撕打公交车司机获刑6个月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20 11:00:00

女子撕打公交车司机获刑6个月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案例,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在金城江一客运站前,乘坐公共汽车准备回家。上车后,梁某对于司机在其未站稳的情况下就发动了车辆感到不满。随后,梁某与司机杨某因沟通不当引发了争执。情绪激动的梁某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越过安全栏杆扑向驾驶位的司机杨某,要殴打杨某。在殴打不成后,梁某又将衣物甩在司机脸上,杨被迫靠边停车,直到另一名乘客上前劝阻,梁某才停止了过激行为。

    在车辆重新启动后,梁某依然不依不饶,持续对杨某进行殴打。司机杨某随即停车报警处理。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梁某又将公交车的钢化玻璃敲碎。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增罪名,与高空抛物罪一起,被称为保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的法律条款。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在驾驶途中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庆公交车坠江案的事情还历历在目,个人因为法律意识缺失,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案例却屡屡发生。

    其实,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或者以暴力方式干扰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不仅仅会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判决,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造成公交车侧翻倾覆,或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受伤死亡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致死刑。

    接受公共交通服务遇到不顺心的事,可以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投诉处理,切不可像本案中的梁某一样冲动行事。正常投诉,可能会获得相应的道歉和补偿,但如果“私力救济”,那就要对法律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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