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一中学教师涉嫌猥亵被刑拘
近日,长沙长郡中学的教师段某阳曾经猥亵女学生的犯罪行为被当事学生及其家属举报,段某阳于15日向长沙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段某阳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据悉,段某阳在长郡中学任职期间,猥亵女学生后被发现,于是向女学生家长赔付两万元的赔偿金,并写下承诺书,称自己三年以内病休,不再担任教师工作。但近日,女孩家属在查询段某阳资料时,发现段某阳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虽然不在原学校入职,但依旧在长郡教育集团文郡洋沙湖中学任教,还担任了班主任。段某阳继续任教一事引起了知情人的极大不满,段某阳东窗事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如果事发当时,受害的女学生年龄未满14周岁,那么会按照猥亵儿童罪,依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师猥亵、性侵学生的行为是极端恶劣的,作为脱离家长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在校期间,自己的老师以及教职工就是最值得依靠的人,而教师也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在校安全。而某些师德丧失的老师,不仅不保护学生,反而变成了侵害学生的主体,于法于理,都应当受到惩罚。而本案中的段某阳,也会为自己犯罪且不守承诺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