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拍女同事称其是自己“老婆”,被开除后还起诉公司
近日,一名男子刘某偷拍公司女同事的照片发在朋友圈内还声称该女同事是“我的女人”“老婆”等骚扰性字眼,该男子被公司开除之后,甚至还起诉公司。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支持了公司单方面解除与该男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判决公司胜诉。
据悉,男子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现年34岁。刘某看到公司的女同事长相姣好便心生爱慕,展开追求。在同事表达明确拒绝之后,刘某随即开始了对女同事的骚扰,而女同事在报警之后,公司也与刘某进行了谈话,并且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刘某起诉公司后,先是诉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其次又声称自己因为工作得了职业病,公司并未支付给自己医疗补助。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的身体健康,不存在所谓的职业病,且公司的开除行为合法,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开除刘某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定情形,开除合法。
最后,刘某在朋友圈发布偷拍的女同事照片并言语轻蔑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具体指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的动机或恶作剧的动机或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被骚扰者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对该被骚扰者的性骚扰。
所以说,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所谓的“性骚扰”,而构成了侵犯他人人格尊严、隐私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