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润发回应卖隔夜臭肉
近日,济南大润发省博店被爆出“隔夜臭肉洗了再卖”的丑闻,大润发随后回应并进行道歉。相关肉品已全部封存下架,涉事员工停职接受调查,门店将立刻进行整改。
所谓“不干不净,吃了没病”,据市场监管局调查以及市民举报,大润发省博店的员工在每日上货时,都是优先将头天没有卖完的隔夜肉进行处理。如果肉有臭味,就用清水反复冲洗,如果臭味实在掩盖不住,则会制作成肉馅进行销售。一名大润发肉品课员工称,如果顾客问起肉新鲜不新鲜,一定不能正面回答,而要告诉顾客“自己看自己挑”——有着让顾客自担其责的意味。
但消费者因为“眼力不行”而买到了臭肉导致身体出现问题,难道真要“自担其责”吗?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所以说,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询问商品的质量等信息时,首先具有知情权,其次,对于消费者的询问,经营者有义务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模糊性的回答并不能成为经营者规避风险、怠于履行义务的原因。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买到了臭肉,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且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而在行政处罚方面,针对卖臭肉的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最后,如果销售臭肉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以及主管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