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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小区13只猫狗疑似中毒身亡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18 11:00:00

哈尔滨一小区13只猫狗疑似中毒身亡

    近日,哈尔滨新香坊区某小区内,业主们的十只宠物狗与小区内的三只流浪猫相继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中毒现象甚至死亡。宠物主人怀疑猫狗的死亡与当天小区草坪上散落的大量火腿肠有关,随后,业主们悬赏1.5万元以征集线索。公安机关也开始介入调查。

    首先,该起事件中的投毒行为导致大量宠物动物死亡,无疑是构成了民事侵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虽然并没有直接针对饲养宠物动物死亡的赔偿,但是,个人所有的宠物、动物,在民事法律中都按照个人的财产进行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所以无论是他人饲养的宠物狗还是肉食猪,都是同类性质,都算在财产范围内。

    其次,偷渡人可能涉嫌投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我国《刑法》从2001年开始便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谓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可至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只是针对人的伤害,对于牲畜以及其他个人财产以投毒手段进行毁坏的,也成立此罪。

    至于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在本案中,实际上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竞合,即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也毁坏了他人的财物。但二者最大的不同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命安全和财产进行了破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对特定个人的财产进行的毁坏。所以,本案中的嫌疑人只能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最后,笔者想表示,本案中的家养宠物惨死在法律中并不涉及到对饲养宠物利弊的争议,也不涉及到对饲养宠物行为的好恶。在法律中,宠物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所以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将死伤的猫狗按照财产处理是避免争议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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