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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殴打同学致其伤残,谁来担责?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12 08:00:00

学生殴打同学致其伤残,谁来担责?

    近日,安徽一七年级学生在与同学发生矛盾之后,将同学殴打致左眼失明。

    据悉,学生被殴打的原因是因为上课时精力不集中,老师在课间休息时体罚该学生做深蹲。该名学生在2006年患有先天性青光眼,而由于身体原因,又被老师体罚,该学生就成了同学之间的众矢之的,随即对其进行嘲讽、挑衅甚至是随后的殴打。事发当天,老师对几名打人的学生进行了调解,但并未通知各学生家长。次日上课时,被打学生找到老师反映自己眼睛不舒服,而老师随即带领该学生前往医院就诊,但病情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严重,被打学生的家长事后奔波至安徽甚至上海的大医院进行治疗,依然没有挽回孩子左眼失明的严重后果。

    2020年7月,失明孩子的父母将实施殴打行为的学生家长以及学校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请求医疗费、伤残赔偿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经过司法鉴定,该名学生失明的后果与在学校被同学殴打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认定为六级伤残。经过法院判定,殴打同学的几名学生监护人被判赔承担45% 的责任,学校因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承担30%的责任,由于受害学生本身具有青光眼病史,所以自己承担剩余的25%的责任。

    几名学生的殴打行为与被害学生失明的后果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且对失明的后果具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几名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按照侵权法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至于学校方面,我国侵权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暴力是近年来屡见不鲜的话题,预防校园暴力,要通过家长、学校以及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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