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毒贩二审在我国被判死刑
毒品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予以最严厉规制的犯罪行为,在我国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可致死刑。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悉,犯罪嫌疑人在跨国走私毒品集团参与走私毒品活动,伙同他人走私甲基苯丙胺222.035千克。甲基苯丙胺一般指冰毒,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走私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远远超过了50克,被判死刑的事实没有任何争议。
那么,介于犯罪嫌疑人的外国身份,我国《刑法》是否会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分?
我国《刑法》遵循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就算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行为的,只要最低刑期在我国刑法规定的3年以上的,也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与我国公民区分开来,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只有从事外交工作的外国人,比如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才能不受我国《刑法》的追究。
另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比如最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加拿大籍明星吴亦凡,如果被判处刑法,在刑满释放后,可能会被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