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鹅攻击老人致残,酒店判赔59万元
近日,浙江湖州安吉县一酒店内的“特殊景观”大鹅攻击了前来旅游参观的老人施某,导致施某骨折伤残,法院判决酒店赔偿老人59万元。
2018年11月,76岁的老人施某到安吉县一景区旅游,期间入住景区旁的酒店。就在入住当日,老人听闻附近有大鹅与游客合影,便也前往观看。而就在施某路过大鹅经过的林间小道时,突然有两只大鹅向施先生冲了过来,咬住其裤腿不放,导致施某当场摔倒骨折,身上被大鹅啄伤多处。施某先后入院治疗多次,花费59万元。
施某与酒店协商的过程中,酒店不承认自己的经营范围与大鹅有关,不是大鹅的管理方,而是施某要自己承担没有保护好自己的责任。于是施某将这家酒店起诉至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大鹅的观赏处位于酒店的经营范围之内,而酒店并没有尽到保护游客的相关义务,应对施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违反了侵权责任中的注意义务,属于过失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注意义务应当作为判断侵权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决定性因素,违反注意义务就要受到侵权法的规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于情于理,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对于前来消费的施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老人被大鹅攻击致残,由没有尽到义务的酒店承担赔偿,合情合理合法。一审判决后,双方也都没有进行上诉,目前该酒店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