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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子捅死民警,一审获死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10 11:00:00

东莞男子捅死民警,一审获死刑

    东莞男子宋文峰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于8月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东莞中院宣判宋文峰死刑。

    今年5月,某晚,宋文峰因生活琐事导致情绪激愤,前往某玩具厂闹事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次日凌晨,宋文峰依然忍受不了生活的愤懑,于是又随意踢踹他人公寓房门、打砸便利店和路边小轿车。次日5时许,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石碣派出所民警黎某、辅警何某接警后到现场处理。宋文峰持刀捅刺致黎某死亡,何某轻伤。

    事实上,宋文峰杀害警察的行为属于主观恶性极深,客观行为极其恶劣的情况,宋文峰杀害人民警察的行为,是对我国公安机关权威的一次极大损害,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

    根据我国《刑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无论是否既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宋文峰的行为还构成了袭警罪,我国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宋文峰的袭警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都是同时发生的,两个罪名事实上都是由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所以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法院择一重罪对宋文峰进行处罚。

    而宋文峰寻衅滋事的行为,是指在杀害人民警察之前多次闹事、打砸他人公寓房门以及路边汽车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些行为都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被尊重和敬畏,遵纪守法的公民自然不会受到来自法律的强制性制裁,而触犯法律的人,无论多努力抵抗,都是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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