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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殴打偷拍女厕的男子被拘留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09 11:00:00

4人殴打偷拍女厕的男子被拘留

    近日,陕西渭南华阴县某烧烤店内,一名女子在上厕所期间发现旁边有男子偷拍,随即回到了自己桌上寻求4个男同伴的帮助。男同伴们人多,又有了些醉意,随即抓住偷拍的男子拳打脚踢,造成了偷拍者皮外伤。

    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之后,对涉事的双方都给予了行政处罚。其中,对偷拍男子进行了罚款的处罚,并对打人的四名男子行政拘留。华阴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引起了网上的广泛争论,大家都在为四名殴打偷拍者的男子打抱不平,称处罚过重。而公安机关的回应是偷拍者当场被责令删除视频,并未传播。

    那么涉事双方都违反了哪些法律?打人者是否处罚过重?

    首先,对于偷拍者,其行为确实令人作呕。偷拍他人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个人的姓名、电话被泄露都属于侵犯隐私权,举轻以明重,偷拍他人隐私部位更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华阴公安机关对偷拍者没有进行拘留的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规定来做出决定的。所以华阴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对于结伙殴打偷拍者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殴打偷拍者4名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是不构成。其原因就在于殴打行为发生在偷拍者偷拍行为结束之后,并没有了正在发生的紧急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殴打行为并不能作为4人的免责事由。

    遇到不法侵害要分情况处理,如果遇到的是正在进行的、危险系数大的、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危险,可以逃跑,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都是法律认可的免责事由,即使发生了对不法分子的侵害,都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像本案中的4名男子一样,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不积极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而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找回公道,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知道,公民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受到来自任何人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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