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上岗第一天猝死,社保怎么赔?
近日,法院判决了一起社会保险赔偿纠纷案件,明确了社保的赔偿问题。
2019年5月,李某某与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双方为劳务派遣关系,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
2019年5月10日,人力资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到某保安公司担任中控监管员的工作,用工单位依照工作所需安排李某某于5月15日正式上岗。到实际用工日,原告人力资源部门在确定李某某到岗后,根据单位流程正常为其做了社保增员,但李某某到岗后不久即因晕倒、意识不清送往延庆区医院进行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宣布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事故发生后,该人力资源公司向延庆区人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延庆区人保局也《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根栓死亡视同工伤。但8月27日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依据此《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延庆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工伤待遇支付时,被告以李根栓的社保增员时间晚于其死亡时间为由口头拒绝了原告的支付申请。
经过一审延庆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社保中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李某某发生工伤时,原告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李某某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所以被告的社保中心对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的社保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请求不能获得社保中心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总而言之,就算是人力资源公司在李某某死亡后的十五分钟内陆续缴纳了社保费用,进行了社保增员,但由于补缴费用的时间发生在李某某工伤死亡之后,所以社保中心不能给予赔偿,由该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自行承担李某某工伤死亡的所有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