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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百元杀人,六年告破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05 08:00:00

少年因百元杀人,六年告破

    2015年5月27日,四川南充营山县老林镇,张某夫妇经营了一家日用品商店。当日晚上九点过后,张某先行回家,留下妻子一个人看店。但在张某凌晨醒来时发现,妻子并没有回家,打电话也没有人接通。这时有人告诉张某,自家商店一直开着灯,没有关门歇业。张某顿时觉得事有蹊跷,返回店铺,却发现妻子被人砍伤,已死亡多时。

    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以及当夜下雨,损失了大量的物证,加之当地技防设施较滞后,侦破工作一直未取得较大进展。在2020年11月,6年后,积案攻坚行动重翻旧案。营山县公安局经过反复侦查比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了一名男子杨某身上,该男子当时处于重庆市渝北区,在杀人之后再也没有回过家乡,像正常人一样过着安稳的日子。

    在杨某归案后,其交代当时杀人的目的是抢劫钱财,但遭到被害人的抵抗,于是杀死了被害人,抢走了一千多元的钱财。而案发当时,杨某年仅16岁,还是未成年人。

    抢劫时杀害他人,应定什么罪?是否要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抢劫时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定抢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某案发当时16岁,是否能够避免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多档,其中,年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而2021年3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本案中的杨某案发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为自己的抢劫杀人行为负责,就算是其未满16岁或者甚至未满12岁时犯罪,按照新法,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但即便情节再恶劣,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杨某不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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