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大仙”骗“消灾钱”被判刑
黑龙江萝北县的张某经营了一家佛具店,自称自己能够请到“仙儿”,经常给他人“算卦”、“看事”获取收入。当他人诸事不顺的时候,就会请张某“算一卦”,帮自己解解谜题。但在日常生活中,这些“请仙家”、“跳大神”的活动在民间都属于灰色地带,一般不会被公安机关强制性查处,为何“大仙”张某就被抓获判刑呢?
据悉,张某利用自己多年以来积累的人气牟利,被害人于某听闻张大仙灵验,而且最近诸事不顺,想要请大仙指点指点。但不看大仙还好,于某经过张某的“看一看”,被张某告知自己最近必有血光之灾,需要19999元来消灾。于某听闻自己有灾,脸色大变,赶紧如数将钱财交给了张某。但于某在交钱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发现自己的生活有任何改善,才意识到被骗,报警求助。经查,被告人张某仅小学文化,承认自己根本没见过所谓的“仙儿”,给别人“算卦”也都是自己随口说的。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利用封建迷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构成诈骗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利用封建迷信,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首先就是本案中的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的“大仙”张某实际上并不知道被害人于某最近有没有大灾大难,但按照常理来说,大部分人都不会没来由地遭受灾难,利用此种心理,张某便故作神秘骗取钱财,但实则是“碰运气”。
另外,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等,还可能构成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就会构成此罪。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法律所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封建迷信的行为在法律面前绝不会得到容忍。根据唯物论的观点,世界都是物质的组成,鬼神之类的事物都是唯心主义者的空想,再者,论及信仰,法律才是最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