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训班兼职老师找人殴打学生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尊师重道的优良传统,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似家人一样地亲密。但某些兼职老师自认为不需要尽到教导学生、照顾学生的义务,甚至伤害不听话的学生。
8月1日,河南新乡的一位刘女士反映,自己12岁的儿子在培训班上课期间被冲进学校的社会人士猛烈殴打。据被打的刘女士儿子称,自己与培训机构的兼职助教发生了口角,助教随即就叫朋友来到学校殴打他。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也表示,该助教系大一学生暑假兼职,而几个打人者也是大一学生。事发当时,一名青年闯进刘女士儿子所在的培训机构,将12岁的学生从教室胁迫至2楼正门口,孩子挣脱跑至办公室寻求老师帮助,而所有老师都声称这些事不归他们管,老师们也拒绝将电话借给孩子用于向家人求助。
那么,学生被外来人员殴打,到底与老师和培训班有无关系?
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说,培训机构内学生被殴打的事情,在法律上,其人身损害不需要培训机构的老师进行承担。但是,培训机构的老师以及校长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那就要培训机构来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本次事件的大一打人者,如果经过鉴定,被打学生没有构成轻伤及以上的人身损害,那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打人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高等教育不培养社会败类,违法犯罪更应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