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为未婚妻入室偷土鸡
“偷鸡不成蚀把米”这句俗语是古人们多年来总结出的经验。而现如今,“蚀把米”的损害后果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算什么,但是“偷鸡”的行为获得的惩罚,要比损失一把米要重得多。
近日,湖南益阳一名男子的未婚妻想要吃一只土鸡,但男子因为贫穷舍不得购买,便四处踩点想要偷几只土鸡回去讨未婚妻欢心。男子肖某东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大莲湖村一户人家时,发现其院子里散养着大量的土鸡。肖某东随即停下电动车,往院子里呼喊了几声,见无人应答,便心生歹意,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麻袋闯入他人家院子里偷鸡。而正当肖某东将一只土鸡装进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中时,正好被突然返家的罗某夫妇撞见,肖某东吓得扔下土鸡拔腿就跑,甚至连自己的电动车都丢下了。几经辗转后,肖某东在镇上打车逃回沅江市草尾镇乐安村的家中。
被偷鸡的罗某夫妇随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沿路的视频监控最终锁定了肖某东的住所,于当天下午1点左右便快速抓获了偷鸡的肖某东。目前,肖某东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待进一步审理。
肖某东偷鸡未得手,而一只土鸡的价格也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还要对其进行抓捕甚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小偷小摸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肖某东最多会被行政拘留几日,但肖某东为何被采取了“刑事”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肖某东不构成“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或者是“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但其在他人院子里偷鸡的行为,可能构成了该罪规定的“入户盗窃”的情节。
那么,肖某东进入的村民家的院子,是否属于《刑法》之中规定的“户”呢?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尽管从表面上看,肖某东的行为只是“小偷小摸”,但实际上,该犯罪嫌疑人因为进入他人封闭的院落,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些行为,自认为是小罪,实际上可能面临的处罚远远超乎自己的想象,本案就是其中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