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40万报班,孩子没在名单上
近日,一位陈姓女士给孩子在某校外艺术培训机构花费40万元报班,但就在女儿上课期间,培训机构却打来电话称自己的孩子并没有在公司的学员名单上,要求陈女士前往培训机构带着合同进行核实。
据悉,陈女士签订合同是根据培训机构的销售人员岳某按流程签订的。岳某称机构的学员费用是每人40万元,随后提供了标准合同以及公司印章,陈女士才放心地与其签订了该服务合同。但岳某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只是个人之间的,而非陈女士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合同。岳某随后被公司揪了出来,事情的原委才逐渐揭开。
岳某为了一己私利,在合同上动了手脚。岳某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系伪造的合同,合同的相对人是岳某本人而非培训机构,合同上标明的收款账户也是一个私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最后,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也系岳某伪造。原来,岳某想要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利用公司的教学资源,为自己非法获利。岳某非法获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就是同陈女士的合同一样,表面上签订的是与培训机构的合同,实际上签订的是私人合同,假公章,在合同签订成功之后,客户的孩子依旧能够正常上课,但这实际上是岳某私下与授课教师沟通,声称是自己的亲戚,并私下给授课教师费用。另一种方式就是签订阴阳合同,故意将价钱抬高,在收取费用之后,将低价交给公司,自己从中赚取差价。
岳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民事侵权,更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岳某,将本来客户和公司签订的合同转为与自己的合同,随后将非法获利据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且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26.6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