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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踏空楼梯摔倒,经营者被判赔偿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31 18:00:00

顾客踏空楼梯摔倒,经营者被判赔偿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原告陈某起诉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舜新城市广场餐厅、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没有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残疾,请求侵权赔偿。

    据悉,2020年10月3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顺鑫城市广场肯德基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原告从洗手盆里洗手,走向大厅。洗脸盆区地面比大堂地面低约40厘米。设置了与地砖颜色相同的台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找不到台阶而摔倒,事发后,原告报警,前往津南区小站医院、天津市医院救治。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涉案餐厅的经营者,有安全保护的义务。涉案餐厅洗脸盆区域地面距离大堂地面约40厘米。台阶地砖的颜色与洗脸盆区域相同。同时,被告在这里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很容易造成人员经过时绊倒或摔倒,被告应依法承担事故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被告始终逃避责任,不解决,给原告带来了重大损失和精神伤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从事餐饮经营性社会活动,应保障来此就餐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庭审中查明,洗手池区域人流较多,难以避免地面上淋有水渍。事发时未设置防滑警示标志,且洗手池处两级台阶各面均为黑色,从视觉上不易识别,行人经过时容易踩空或滑倒。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某144,225.57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顾客在经营性场所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如果与经营者有因果关系的,实践中都会按照安全保障义务来判定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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