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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波、叶诚尘如此情节极其恶劣的杀人凶手,是否应该得到辩护?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31 12:00:00

重庆姐弟坠亡案一审结束,关于张波、叶诚尘如此情节极其恶劣的杀人凶手,是否应该得到辩护?

    重庆姐弟坠亡案是今年全国发生的主观恶性最大的杀人案件,其原因不在于致人死亡的手段有多残忍,而在于致人死亡的凶手,竟是,两名死者的亲生父亲。

    张波在与前妻离婚后,二人每人抚养一名孩子。前妻念在张波母亲对于孩子的喜爱,在离婚后经常将孩子带到婆婆住处让两名孩子团聚玩耍。而前期没有想到自己前夫早已预谋与其婚外女友叶诚尘将两名孩子故意杀害,伪造成坠楼的假象逃避公安机关的追责。

    7月26日10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a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霖要求赔偿一案。

    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张波与叶诚尘对自己的杀人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罪。但本案之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叶诚尘是否以割腕的手段逼迫张波杀害自己的亲生孩子。叶诚尘否认案发当天割腕逼迫张波杀害两名孩子,她辩称割腕的目的是迫使张波离开自己,因为她认为杀害孩子是张波没办法做到的事。但张波当庭表示,是叶诚尘当天割腕逼迫他对两个孩子动手。公诉机关的意见是二人在故意杀人的实施中是同等地位,而叶诚尘是否割腕相逼,也会对法院认定主犯从犯具有影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庭审调查、辩论以及听取控辩双方发表意见之后,选择休庭,择期进行宣判。

    在我国,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刑法是由死刑从上而下进行判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其他证据或者原因能够说明自己的杀人行为并非是主动、恶劣的,那么就会被判处死刑。

    另外,关于张波、叶诚尘如此情节极其恶劣的杀人凶手,是否应该得到辩护?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保障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人权,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本案中的张波与叶诚尘故意杀人的事实既定,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也成立,但法律规定二人有申辩的权利,主要目的不在于为二人摆脱罪行,而在于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就比如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叶诚尘是否用割腕手段逼迫张波杀害亲生孩子,此焦点需要进行认定,从而对二人的罪轻罪重进行判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虽然张波的行为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被叶诚尘威胁,但叶诚尘如果真的以死相逼,那么张波的杀人情节可能会据此发生变化。所以为了维护此种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都是享有辩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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