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板开除员工遭对方杀害
近日,重庆九龙坡区富林食品厂老板夫妇被员工杀害。事情的起因是老板在清点货品的时候发现员工少送了一件货,价值2000元货款,便怀疑五十多岁的员工私吞。但无论该名员工如何解释甚至对天发誓赌咒,都没有打消老板的怀疑。老板在从该名员工的工资中扣除2000元后,将其开除。
而就在开除该员工后,7月26日晚7时左右,该员工骑电动车拿着刀便前来寻仇。该员工将老板罗某夫妇用砍刀砍伤,罗某当场死亡,而老板娘廖某也没能幸免,夫妇二人双双死亡。据悉,罗某二人靠卖麻花起家,后因店铺口碑不错,便把生意越做越大。二人有个26岁的儿子,事发当时,一家人的新分店还正在装修之中。
被开除的员工如此冲动,为了2000元钱毁了两个家庭,不过也能从侧面看出,如果不是受到了污蔑和委屈,一个正常人绝对也不会做出如此激烈的举动。员工是否私吞了欠款需要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现在唯一确定的,就是该员工故意杀人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男子杀害了老板夫妇两人,如果没有重大立功或者其他能够减轻其刑罚的情节,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无论老板是否对其进行诬蔑或是开除行为是否得当,杀人行为都不符合应有的行为模式。私吞2000元钱款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该男子身正不怕影子斜,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开除行为进行劳动仲裁、诉讼。
在我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绝对禁止的,该员工因老板开除自己而杀害老板的行为是过当的,因为老板并没有做出威胁到该名员工生命安全的行为,所以一定不允许用剥夺老板夫妇生命的行为来采取报复。
我国刑法对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形,即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设立的本意就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法设立的原则其中一条便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是那句话,无论该名员工蒙受了多大的冤屈,都不能用如此激烈、不理智的方式采取报复,否则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