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首宗袭警罪宣判,女子踢打民警被判刑
7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广州市首宗袭警罪案件,被告女子张某艳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据悉,2021年3月2日凌晨,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张某艳报警称自己与丈夫打架,随即两名民警余某和王某到事发现场进行查看,随身佩戴执法记录仪。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艳仍然情绪激动,二人激烈争吵过后,张某艳捡起地上的酒瓶欲砸向男友,被民警余某和王某制止。
张某艳在被制止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多次对两名民警进行撕咬、脚踹,并打落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在支援警力到达之后,张某艳才被制服,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张某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某艳有期徒刑7个月。
与高空抛物罪一样,袭警罪也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新增的一项罪名。我国《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袭警罪单独设立罪名之前,袭击警察的行为,一般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脱离妨害公务罪单独成罪,其重要原因就是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险程度不一样,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时,经常会遇到不法分子进行反抗,危险系数大。而单独设立袭警罪之后,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
尊重人民警察,配合人民警察的工作,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万万不可因为情绪失控而暴力干涉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否则将会为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