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医院猥亵女护士被拘
7月24日凌晨5时许,芜湖一医院内的男子何某在陪护病人时,看到护士台中正在熟睡的护士,便突然心生邪念,上前对女护士进行抚摸等猥亵行为,但该男子的行为在前台监控的拍摄下一览无余,公安机关随即将何某抓获归案并对其采取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猥亵他人的行为,由我国哪些法律进行规范?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我国法律规定,猥亵行为就是指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对他人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手段,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
其次,猥亵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我国《刑法》进行规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的何某的行为,看起来貌似不具备本罪要求的强制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要么是因为熟睡中,不具有清醒的意识能力,要么是被害人对行为的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发现行为的真实性。但是此类行为在客观上已明显违背被害人的性意愿,如果被害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也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
最后,是否只有女性才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男性是否包括在内?
在本罪的犯罪主体上,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构成该罪,在本罪的客体之中,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所以男性也可以成为被强制猥亵的侵害对象,也会对他人的猥亵行为产生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