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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获赔21万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26 17:00:00

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获赔21

    近日,上海市民李先生蒙受了极大地不公。李先生与前妻离婚半年后,发现小女儿与自己并不相像,于是乘二女儿从国外回来探亲时,带领女儿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果然与李先生想象的一样,当然人并非自己亲生。

    李先生与前妻2010年结婚,随后大女儿出生,2016年,二女儿出生,但此时夫妻二人的感情已经有嫌隙,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分割家产后,妻子带着两个女儿前往国外生活,直到后来作出亲子鉴定,李先生才意识到自己做了这么多年“冤大头”。

    李先生随后将前妻起诉至上海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并没有对二女儿的抚养义务,因为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遂酌情判决前妻返还李先生抚养费用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前妻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情况特殊,属于涉及欺诈性抚养关系的问题。前妻在婚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以及公序良俗,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反省和负责,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前妻的不忠实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人身权益,可依《侵权责任法》及《精神损害a赔偿解释》之规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基于天然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拟制血亲行为产生。根据我国《民法典》,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或者是拟制血亲的产生。而本案中的李先生与二女儿并非具有亲属关系,所以并没有抚养照顾二女儿的义务,法院判决前妻进行赔偿,合情合理。

    欺诈性抚养纠纷是近几年我国发生频率较高的诉讼纠纷,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欺诈性抚养的立法,对于欺诈性抚养诉讼纠纷中,欺诈方侵害了被欺诈方的财产权,即支付的抚育费、教育费等,应当返还;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被欺诈方请求的依据及法院支持的论据均是基于被欺诈方人格权遭受了侵害,前妻侵害了李先生的配偶权与生育权,违反了社会公众的正常婚姻秩序,赔偿精神损害也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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