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遛狗未牵绳至狗被轧死,索赔被驳回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名贺女士将轧死自己小狗的驾驶员告上了法庭。
据悉,2020年11月21日晚,贺女士带自家雪纳瑞犬出门遛弯,并没有拴绳。而小狗因为没有受到束缚,兴奋不已,穿过非机动车道直至机动车道中,导致正常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的后轮与小狗发生碰撞,小狗随即倒地死亡。而驾驶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碰撞了什么物体,故没有停车查看。
因为协商未果,狗主人贺女士便将驾驶员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驾驶员赔偿自己买狗的2000元费用以及小狗死去后自己受到精神创伤的精神损失费用。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贺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贺女士户外遛狗并没有对宠物狗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且当时车流量较大,小狗从路边绿化带窜出,撞到了车辆的后轮,车辆的身位已经超过了能够看到小狗的距离,因此,对于宠物狗与车辆右后轮接触情况,无法认定司机存在过错。
遛狗牵绳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也就是说,出门遛狗不牵绳,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的贺女士遛狗不拴绳,违法在先,具有过错,这是判定双方责任的一大前提。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在10%以内的赔偿责任之中,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责任,即机动车驾驶员虽然没有过错,但依然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