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应如何执行?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所明确的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人有着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的义务,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然而,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也困难重重。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人权以及其家属的生存权益,面对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尤其是只剩下唯一住房的“老赖”,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对其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是老赖用来逃避法定义务的挡箭牌,在特定情况下,老赖的唯一住房也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在2015年发布,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是被执行人的扶养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居住,满足基本生活的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对被执行人有着扶养义务,其名下若有能够提供给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的,则法院可以将其名下唯一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其次,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可以强制执行。这项规定合理合法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老赖名下分明有多套房屋,但将房屋通过转让至其他人名下来逃避债务,此种行为在现实之中屡见不鲜,在执行的时候,法院不会受到迷惑。
最后,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在保障人权以及维护老赖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在强制执行老赖名下仅有的房屋之后,为了保障老赖的生存,申请执行人应该在变卖老赖房产之后,支付给老赖最低标准的房租,以至于不让老赖露宿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