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万存款变成一元,背后竟有刑事案件
近日,山东枣庄农商行登上了热搜,引起储户的“百万存款变成了一元”,被受害者枣庄市民孙女士告上了法庭。
据悉,枣庄的孙女士在2009年分别两次先后将100万元存入原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存折账户中,但到2014年,孙女士想要从自己开设的账户中取出100万元钱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账户之中仅有一元钱,由此引发了长达数年的存款合同纠纷。
在诉讼期间,该银行报案称孙女士提供的存折系伪造,因其存折第一页的两行字并非一打印机打印的,称存款信息是伪造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银行还辩称,孙女士对于资金存取前后的表述不一致,且一般人不会将一百万存款放在银行五年不闻不问,孙女士在说谎,导致孙女士在2018年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长达近一个月,后经法院调查审理,认定银行的辩诉不成立,没有确凿的证据,判定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于2020年12月24日前向孙女士支付100万元,但该支行对银行的判决置之不理,法院最终于2021年7月1日强制执行。
至于孙女士的一百万元存款,经查,是一名名叫田艳的女子伪造证件以及其他信息以欺骗方式领走,田艳目前已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刑10年6个月有期徒刑。
银行因怀疑孙女士伪造假存折而报案,是否属于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或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就构成犯罪既遂。但银行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即诬告陷害罪不存在着单位犯罪。如果银行的相关责任人员对于孙女士抱有陷害的意思,那么相关的负责人员、主管等就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银行的人员只是因为怀疑孙女士的存折造假,维护自身利益,并没有要陷害孙女士,使孙女士面临刑事处罚的目的,那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对于田艳的伪造金融票证罪,我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在本案中,田艳的行为就属于伪造了存折这一金融票证,以欺骗手段骗取多家银行600多万元的存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所以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对于银行的民事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当储户在储蓄机构存入款项时,便成为储蓄机构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偿还其存款。银行对于田艳伪造的金融票证应当具有分辨的能力,对于无过错方孙女士,应当对其存款合同进行谨慎小心的保管义务,显然,枣庄农商行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了孙女士的财产损失,该损失理应由枣庄农商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