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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债不还还聘请55万高价律师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16 17:00:00

有债不还还聘请55万高价律师

    近日,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由于老赖高价聘请律师,当事人起诉请求撤回的案件。

    据悉,张先生是小王的债权人,二人多年以来积怨已久,原因是小王欠张先生770万元拒不归还。随后张先生将小王告上了法庭,法院宣判小王向张先生支付770万元,但小王不为所动,直到强制执行的时候,才发现小王的账户之中只存有3万元,在查看账户明细时,发现在借款纠纷诉讼完毕之后,小王先后分两次向委托的律所转账,第一次转账40万元,第二次15万元。张先生随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小王通过律所恶意转移资金,让律所将55万元返还。

    律所辩称,第一笔40万元的资金是律所对于小王在与张先生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费用,因小王在诉讼时没有空余资金,所以双方约定延迟给付;第二笔15万元的资金是小王后续仍需要法律服务,律所又建议签订执行阶段的代理合同,同时收取15万元代理费。执行程序中,律师也为小王起草多份文书提交给法院,律所有权收取代理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笔的40万元资金属于律所合理的收取诉讼代理费用,但第二笔的15万元不属于合理费用,因为在法院宣判之后,本着一个合理自然人的角度,熊王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执行法院判决,但其却用大量资金聘请律师,拒绝履行判决,损害了张先生的利益,故判决撤销小王向律所支付15万元的行为,且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律所在此事上不具备善意。

    对于小王的行为,其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被执行人通过毁坏、隐匿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可认定为该罪名。在本案中,小王虽然将15万元支付给了律所,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心理,主观方面的故意,所以一般情况下,小王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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