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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借名直播财产纠纷案宣判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14 12:00:00

全国首例借名直播财产纠纷案宣判

    “借名”的行为是指,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姓名名称,与相对人缔结法律关系的行为,此种行为一般在建筑行业多见,用白话说,就是借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借名财产纠纷的案件。原告人王嘉系“出名人”,即被使用姓名者,王嘉与张宜是表姐妹的关系,张宜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注册主播账号时,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了王嘉的身份证,其绑定的银行卡也是使用王嘉名下的,但被张宜实际持有。张宜因外貌姣好,有直播天分,在做主播的三年期间积累了30.6万粉丝,但由于一直使用的是王嘉的账号,遂向繁星公司提出申请,将账号的实际使用人采取实名更改为张宜名下,但王嘉认为张宜使用自己账号盈利还“卸磨杀驴”,要将自己名下的账号转移至别人名下,遂以直播账号虚拟财产的所有人身份将张宜和繁星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宣判将张宜账号的实名认证人重新该名为王嘉。

    法庭审理宣判认为,案涉帐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账号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其原因是账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依托于直播平台的虚拟账号,其所涉及的粉丝、礼品等财产性的收益也是账号具有财产属性的原因之一。

    根据繁星公司对于账号的管理规定,王嘉经自己注册的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已经构成了违约,并且繁星公司不仅是账号的管理者,还是实际的所有者,王嘉只对于该账号有使用权,且违约在先,所以无权对账号的权利进行回收。

    案涉账号实际上是由张宜进行经营运作最终获得粉丝以及其他收益,所以张宜与该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该账号的收益已经远远超出了账号本身具有的价值,张宜的收益与王嘉并无任何关系。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不属于与张宜恶意串通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也未给王嘉造成虚拟财产损失,不构成侵权。

    我国《民法典》之中规定了明确保护虚拟财产的内容,并且在实践中,虚拟财产也并没有按照物权或者债权的界定来处理纠纷,而是根据虚拟财产本身的性质以及应当得到的保护来进行处理,回归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功能为导向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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