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驾男持刀拒不配合调查被捕
近日,江苏无锡一男子酒后驾车,在一处路口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之后,竟“发起了酒疯”,手持菜刀,不顾民警的劝阻,对他人的生命安全产生了威胁,经过多次警告无效后,该男子被警方制服,并带回派出所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自从我国201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便成了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车的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拘役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而就在对酒驾如此严厉的打击之下,还有人顶风作案,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心存侥幸心理。本案中的男子,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而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正常的、未醉酒的人,面对警方的调查等工作都会依法配合,不会做出如此傻事。
面对警方依法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后来要求其放下菜刀,都属于警方执行公务的范畴,而该男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
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暴力,就是指行为人在国家工作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殴打、捆绑等行为进行暴力打击或者是人身强制;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言语的杀害、伤害、破坏名誉或扣押人质等方式进行的精神胁迫。在暴力抗法的同时,如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