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岁老人状告5子女不赡养
近日,江苏南通,一位102岁的老人将自己的5个儿女告上了法庭。老人称,自己年老多病,想要住进养老院,但自己的五个儿女为了争夺房产,将自己推来推去,都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只想要自己的养老费用由五个子女平摊,遂将子女们告上了法庭。
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巡回审理,在老人家里开庭,最终,老人与儿女们签署了赡养协议,使老人的养老问题得到了保障。巡回审判制度是人民法庭,在我国,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因考虑到当地的地理位置,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等多方面不能使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
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赡养老人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赡养人应当在赡养老人时给予被赡养人经济上的扶助、身体上的照顾以及精神上的抚慰,能够合理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对老人进行照顾。尊老爱幼不仅是社会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不赡养老人,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我国《民法典》也对养老问题作出了规定,成年子女对于父母有着赡养、扶助以及保护的义务,赡养父母不能以“分析家产”为界限,即,即使家产已经分割完毕,但子女仍然有义务赡养老人。其实此条规定合情合理,老人将自身财产都分配给了儿女,但自身的养老问题必须要得到相应的保障。在本案中,102岁老人的子女们就是因为房产问题才相互推诿,但这不是不赡养老人的理由。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履行赡养义务,是对家庭家族的维持与保障,更是对社会国家尊老爱幼大环境的支持与遵守,是道德和法律共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