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长期加班猝死,公司担责二成
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加班猝死的案件,判处涉案公司承担员工死亡20%的责任。
据悉,员工胡某于2015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在公司内承担生产操作岗位的工作,实行按工时计薪的工资制度。在入职的5年间,胡某被公司经常性地要求加班,胡某向公司表示自己身体不适不愿加班,但公司却自动忽略员工的诉求,直至2020年10月16日,胡某在加完夜班回家之后,身体不适,随后出现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的情况,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胡某所在的包装公司加班制度随性,没有按照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工时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加班制度,经常性地安排胡某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进行加班,存在着侵权行为,但法院认为,胡某的猝死与公司的加班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无法排除长期加班与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根据过错程度,认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如果因为具体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实要加班的,用人单位应与工会协商,每日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如确有特殊情况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每月最长的工作时间,即按照最长的加班时间来算,劳动者每个月工作的最长时间为212小时,而本案中胡某所在的公司,只是加班时长就达到100多小时,在胡某猝死之前的半个月之内,胡某就已经工作达到188小时,胡某所在的包装公司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之中规定的工作时长制度。
《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前提是经过和工会的协商,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而本案中的某包装公司显然无视了法律的规定,甚至在胡某生前向单位领导表示自己太累了、干不动了的情况下,依然安排加班,这俨然属于过错行为。
胡某因为上有老,下有小,家中只有自己一名劳动力的家庭情况,才选择了对不合理加班制度的忍气吞声,又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了难以维权,最后惨剧发生的结果,胡某的生活压力越大,越不敢随意失去一份工作,劳动者的困境需要得到切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