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深夜驾车撞倒老人逃逸
7月1日,湖南益阳警方破获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犯罪嫌疑人夏某深夜4:50分左右,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马路上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将一名老人撞倒在地。肇事司机夏某遂停车查看,老人此时已经受伤,但在观察到四周没有目击者时,夏某将老人抱至路边,不顾老人的伤势,自己驾车扬长而去。而老人在男子离开之后逐渐苏醒,步行十几公里遇到好心人被送往医院,家属报警。
犯罪嫌疑人不久就被警方抓获,其自以为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但就在他肇事撞人的一瞬间,街边的监控就已经将其违法行为录制下来,为警方破案提供了有利线索。不幸中的万幸,老人并没有在肇事司机逃逸之后再次遇到危险。
交通肇事后逃逸,将会面临着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等多种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在行政责任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即如果事故的发生本来也有受害人的责任,但因为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法律会直接将全部责任转移至肇事司机,且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在判罚最终的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又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在交通肇事之后为了逃避罪责,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遗弃的,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就由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在本案中,根据老人的受伤情况来看,事故并不严重,没有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损害结果,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来确定行政处罚,没有构成犯罪,该男子可能要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