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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集资诈骗同事亲友9619万元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09 12:00:00

女教师集资诈骗同事亲友9619万元

    近日,江西赣州一名女教师郑某因非法集资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教师郑某虚构某投资公司需要融资发展的事实,向多名受害人收集资金,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博得受害人的信任,实际上是通过不断地吸引新的资金来偿付先行投资的被害人的利息。被告人郑某为使集资资金链不断裂,隐瞒事实、捏造诚信,先后成立2家公司,并以公司抵押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不断扩大集资人员范围及集资金额。

    被告人郑某利用非法集资获得的大量资金购买房产、开设信息咨询公司、汽贸有限公司等获取收益,但其承诺支付的高额利息由于自身的教师身份,其工资收入与支付明显不成比例,直至案发时,郑某已经无力偿还30多名被害人的本金以及利息。

    2018年7月9日,郑某因资金链断裂主动投案,法院根据其投案自首情节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非法集资的行为一般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非法性即违反我国金融监管法规以及刑法的规定,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收集资金获取非法利益。公开性和社会性是指其通过社会媒体以及各种渠道公开宣传,向社会中的群体收集资金,而利诱性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的高额利息以及回报等手段,诱惑被害人投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

    面对非法集资,其实不难分辨,只需牢记“天上没有掉馅饼”,普通投资如果能够获取与一般情况不相符合的高额利润,那就很可能会被卷入到非法集资的骗局之中。投资人们需要擦亮眼睛,以防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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