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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5月被辞退,曾因工作打胎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08 08:00:00

女子怀孕5月被辞退,曾因工作打胎

    近日,贵州贵阳一位赵女士因为怀孕被老板辞退。

    据悉,赵女士从事的工作是在服装店内做销售,自从她怀孕以来,请过几次假检查,老板不仅扣除了她的工资,在她准备返回岗位时,接到老板电话称“为了不要久站影响肚子里的孩子”,老板让赵女士不要再去上班了。

    当今在许多非国有企业的招聘当中,招聘者还是会询问女性面试者的婚育状况,如果面试者回答准备生育或者近几年来有生育的计划,那么大部分情况下,招聘方都会拒绝面试者。而有些面试者因为深谙此条“潜规则”,在面试时隐瞒自己的婚育事实,只为获得工作。

    无独有偶,一名王姓女士在招聘中隐瞒自己未婚未育的信息入职某公司,在工作期间结婚生育,其公司以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将其辞退。后王雪凝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王雪凝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公司被判违法。

    首先,公司拒绝可能会生育的女性,其本质上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一种剥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侵害生育权,就构成民事法律中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其次,本案中公司老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最后,《就业促进法》中对于女性被就业歧视也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作出了限制,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只是在为自己的公司追求经济效益,也是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方向作出贡献,如果国家男女平等的基本权利都不能被企业满足,造成就业歧视现象,那么,岂不是与发展的目的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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