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拟立法禁止医院诊室、试衣间等装监控
6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对公共空间的监控视频安装采取了细化的规定。其中,医院诊室、试衣间等场所被纳入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的范围,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和检查室、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均不得安装摄像头。
公共空间安装的摄像头等拍摄到公民的影像,在法律层面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个人的肖像、影像等在我国《民法典》之中,属于人格权之中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我国法律之中规定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财产状况、个人行踪等。
而对于摄像头监控拍摄的行为,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的,都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果个人信息遭受到他人的泄露,公民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等渠道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行政方面,公民,尤其是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时,可以通过向工商管理等部门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赔偿额度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获取的收益,如果消费者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民法典也对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人格权利提出了保护;
在刑事法律方面,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就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