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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黑人外教杀害学生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6-26 15:08:57

宁波工程学院黑人外教杀害学生

    陈施君,二十三岁,河北沧州人,宁波工程学院大三学生。2021年6月的一天晚上,陈施君被学校的美国黑人外教电话联系至校外的宁波鄞州区通途路世纪大道附近树林中,黑人外教对陈施君采取了不合理的举动,称要向陈施君求婚,遭到拒绝之后,黑人外教失去理智,将陈施君用尖刀刺死,据悉,陈施君的脸被犯罪嫌疑人划伤数十刀。

    6月15日凌晨,警方将涉案的黑人男子抓获,黑人男子供述因情感纠纷导致刺杀陈施君。而受害人家属到学校讨要说法时,学校称陈施君是在校外遇害的,学校没有责任,学校只能最大限度退赔学费以及给付一定的慰问金。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此案,检察机关已依法介入。

    此次事件中,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该怎样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外,如果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我国的属地管辖原则。

  • 学校对于陈施君的死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管理办法规定,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而宁波工程学院是否要对陈施君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需要看高校有没有尽到教育义务或注意义务,如果高校尽到了义务,再加上陈施君是在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那么高校可能就没有赔偿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侵权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而该黑人男子作为宁波工程学院的聘任制教师,打电话将学生约出是为了私人感情纠纷,而非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那么高校可能就此理由,也可能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事情的前因后果还在继续调查中,只有等到最后的法院判决,才能给受害人一个合理的交代,愿犯罪者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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