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抱妻子从16楼跳下,对于妻子的死亡,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四川宜宾一男子在结婚纪念日,将妻子抱住从16层的高楼跳下,双双殒命。而在二人跳楼之前,男子发表了一条朋友圈,称“五万的账刚出去没几天,就差了8.9万的账回来,丈夫抱怨对生活没有了希望,希望有人调查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疑似是因为债务问题,与妻子从楼上跳楼自杀。
据了解,男子的妻子嗜赌成性,在二人结婚后,男子开挖掘机谋生,而妻子没有正当职业,沉迷赌博,无论男子再怎样挣钱,都被妻子拿去赌博输光。男子忍无可忍,在二人结婚纪念日与妻子同归于尽。
本次案件造成的惨剧令人唏嘘不已,从法律角度看,自杀的行为触犯法律吗?本案中的男子与妻子同归于尽的行为,对于妻子的死亡,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我国对于公民的生命权作出有关规定,生命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支配权,自杀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对于他人(即被害者)基于真实意愿,主动要求加害者对自己实施侵害的情况,成为“受害人同意”,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尤其是在对生命健康进行损害时超过了一定限度,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无论是否经过他人同意,加害者都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公民自己伤害或者杀害自己的行为,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也就不构成“受害者同意”,所以自杀的行为是具有违法行为的,只是因为自杀行为实施完毕后,无人来承担违法后果,所以就没有必要去追究其责任。而如果是自杀未遂,导致众人围观、消防急救等部门出动的,可能会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处罚,如果自杀未遂又在自杀行为实施中侵犯到了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那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妻子的死亡,其丈夫因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而该案中妻子死亡所产生的财产赔偿责任,需要从丈夫的个人财产中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