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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夕男子和怀孕5个月女友分手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6-22 17:24:41

婚礼前夕男子和怀孕5个月女友分手

    近日,重庆一小伙儿在与安徽女友领证前夕突然提出分手,而女友正怀有五个月的身孕。

    猛然看来,可以说男方完全不近人情甚至不够道德,但了解事情的原委后,才发现各有苦衷。据了解,男方小帅与女友恋爱一年多,女方小美在怀有身孕之后,二人就开始幸福地准备婚事。可小帅却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向女友提出分手,称二人之间有许多复杂的事情,不是随便就能化解的。

    原来,小帅的父亲之前罹患癌症,家里的经济条件急转直下,小帅家里在前期支出十多万元的订婚支出以及后续的烟酒礼糖费用之后,无力支付剩余的8万元彩礼,双方产生了矛盾。由于种种原因,小帅决定与怀孕的女友分手,称如果女友想要将孩子生下来,自己会尽到抚养义务,最终小美将腹中的胎儿流产,女方向男方提出除支付手术费用外,还索要一百万的要求。

    关于彩礼,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女方正常索要彩礼的行为并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我国并不倡导“天价彩礼”,但也不反对适当收取彩礼这种习俗。本次事件中的女方家人希望男方拿出8万元彩礼,一方面是因为习俗,另一方面也是需要初步了解男方的家庭环境,不让女儿出嫁后艰苦度日,也情有可原,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果男方经济条件支持,给付了彩礼,但男方反悔,是否可以要回彩礼?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支持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要求返还彩礼的,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因为没有满足“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所以男方可以撤销赠与;而登记之后如果二人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后可以要回彩礼。

    在我国,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才属于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如果只举行了婚礼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双方就不能在法律层面称为夫妻,也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无论是否订婚或是否举行婚礼,都不算作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如果女方将孩子出生,但二人未经结婚登记分手,那么男方也应有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的义务。在我国,如果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此条件下出生的孩子就属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由此可见,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唯一区别只是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一样,再无其他权利上的区别。

    最后,对于女方流产后向男方索要上百万元的赔偿费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有相关问答,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这种情况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女方流产费用的索赔,我国民法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女方向男方索要手术费及后续保养费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就赔偿金额问题上若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交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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