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姐姐拒养弟弟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必须抚养
夫妻家庭条件并不富裕,在生完二胎之后,由于身体状况还有年龄等因素,自觉没有能力将二胎抚养好,于是就想让大女儿来帮着把二胎弟弟抚养长大。谁料这件事儿遭到了大女儿的强烈反对,夫妻俩人一气之下,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
丽丽的家庭生活比较拮据,也正是因为这点,丽丽从小发愤图强,刻苦读书,想在长大后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迎接更好的生活。丽丽的努力没有白费,她考上了不错的大学,甚至大学期间所有费用,都是靠她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来解决的。四年之后,丽丽终于迎来了期盼已久的生活,准备在社会上好好闯荡一番,万万没想到的是,迎接她的第一份工作竟是父母让自己抚养自己的弟弟。
首先,本案中,法院判定的是大女儿对于自己的弟弟是“扶养”的义务,而并非“抚养”的义务,虽然两者看起来相似,但对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对应所应当适用的法条都不同。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那我们就可以明确,以上的条文中,姐姐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前提有三个:
(1)姐姐必须自己有能够“扶养”的能力,若姐姐自己没有能力扶养幼弟的话,是不承担扶养责任的,这就跟“抚养”义务不同,父母就算没有抚养的能力,也应当承担抚养的责任。
(2)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本案中,父母因靠低保生活,无法承担抚养弟弟的责任,该条件与本案吻合。
(3)弟、妹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成年的,姐姐没有法律上应当“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弟弟年幼,该条件也吻合。
在法律层面来看,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姐姐对弟弟存在扶养的义务,就证明姐姐是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否则,任何一个条件不能满足,都不能判决姐姐对年幼的弟弟需要承担法律上的“扶养”责任。作为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自己还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同时来抚养自己的弟弟实属强人所难。其次,在道德层面由于血缘亲情,姐姐确实有一定的照顾弟弟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抚养”义务。而且,那对夫妻在准备生育孩子时就应该能想到自己的家庭状况能否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如此一意孤行属实可悲。
立法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和维系家庭亲情关系,而不是给某些不合格的父母提供甩锅的新方式,让原本和谐的家庭关系有破裂的危险,希望以后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毕竟做事情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