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追尾后用尖锐物猛砸前车司机
6月16日,山东青岛一名妈妈在追尾前车之后不但不下车处理事故,反倒急火攻心,狠狠撞击前方车辆两次,又下车用破窗器砸碎前车玻璃并手持尖锐物品猛戳前车司机,怀里还抱着幼小的孩子。
古语有云:“为母则刚”。该女子猛刺前车司机的原因无他,只是因为二车的交通事故吓到了孩子。而前车司机因手中没有物品进行防身,也看在女子怀抱孩子,并未还手。拿孩子充当挡箭牌,利用社会对于妇女儿童的关爱和共情随意伤人。目前,前车司机的伤情还不得而知。但该女子的行为实在称得上是恶劣野蛮。
在本次事件中,共涉及三项问题。
其一,据目击者称,该女子下车时怀里抱着孩子,那么事故是否是由于女子怀抱孩子,孩子哭闹使其分心追尾,女子怒火上涌做出了冲动的行为。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如果该女子怀抱孩子驾驶车辆,且追尾前车,毫无疑问,是该女子的全责。其怀抱孩子驾车的行为如果被证实,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罚款50元,扣2分。
其二,该女子在追尾前车后又数次故意撞击前车以“泄愤”,对于此种行为,如果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那么就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如果车损严重的话,该女子可能就会触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其三,该女子手持尖锐物品猛刺前车司机,伤情还不得而知。如果前车司机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达到轻伤程度,该女子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不构成轻伤,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形进行处罚。
有理不在声高,况且该女子有错在先。追尾他人的根本原因就是自己在行车过程中没有保持安全的跟车距离,该女子显然是法律知识完全不足,不明是非。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但也绝对没有允许弱势群体作出违法行为。如果从一个母亲的角度看待此次事件,该女子的冲动行为也情有可原,但这并不是为其摆脱法律责任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