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侣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
恋爱一年多的李先生和张女士因为多次争吵,最后分手了。在分手之后,李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4万余元,张女士不予理睬。多次索要无果,李先生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偿还4万多的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如果张女士不想返还李先生恋爱期间的转账,张女士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李先生的转账是有其他原因,并不是借给张女士。本案中,被告张女士辩称,转账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赠与,并非借贷。张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支持她创业开美甲店,并且当时没有签借贷合同。仅靠这两点,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之间是赠与。
情侣是一种特殊关系,情侣之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需要结合金额和具体情景等综合考量。就数额而言,恋爱期间,数额具有特殊意义,如520、1314、999等,表示为赠与,一般不会被视为借贷。但是李先生给张女士的转账金额都是2000元,4000元,5000元之类的,并不是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所以不能表示赠与。在具体情景方面,如果女士在收到红包时回复“谢谢亲爱的,情人节红包我很喜欢”,这句话就可以锁定情景是情人节,可以确定红包是赠与的,而非借贷。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情侣之间为了表达感情而给予的小额财物是一般的赠与,但汽车和金额大的赠与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以视为附加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果最后没有结婚,也就是解除条件成就,那么赠与财产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