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了16年的老员工从公司副总降职为客房服务员,获赔29万
2004年加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被派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19年6月25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同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26日,老罗的工作岗位改为副总经理和行政总监。
至2020年2月,该公司以疾病暴发为由擅自决定让老罗在家待岗,并于同年10月28日通知老罗复工,并于11月23日以老罗不符合岗位标准为由,单方面决定将老罗由副总经理降为客房服务员,月薪由1万多元骤降至2000多元。
老罗不服公司这样不公平地对待,遂将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老罗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要变更合同内容,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
该公司没有通过正常手续也没有和员工协商,擅自决定让老罗在家等待工作,而且复职后以审查不合格为理由,改变了老罗的岗位,侵犯了老罗的正当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某置地与老罗的劳动合同,并判决该公司支付老罗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