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者农家乐遭到侵犯,警方立案。
根据上游新闻报道,4月27日,一群人在一个微信群里流传消息说,当天凌晨3点,上海女游客黄某在贵州省织金县官寨乡红岩村打磨石组,被当地村民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同时还收取了13.5万元的鉴定费。
根据社交媒体流传的聊天记录显示,当事人黄某于4月27日上午8点赶往贵州省织金县官寨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接待后简单问了两句,直到上午11点还未开始受理。另外,当事人出具的织金县人民医院化验申请单显示,申请人申请化验的分泌物价格为“13.5000”元,相关网帖据此认为织金警方需要受害人支付鉴定费13.5万元,否则医院将不予鉴定。
当天,织金警方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该案已由织金县官寨乡派出所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依法处理中,不存在网传需缴纳13.5万元鉴定费才能立案的情况。
4月27日下午,受害女游客家属刘先生接受上游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时,受害人黄某住在官寨乡的某农家乐中,农家乐不同于酒店,没有任何安全措施,也没有专职保安,任何人都可以进出,给了嫌疑人一个可乘之机。他说,当晚黄某独自一人住一间房,“因为她有睡眠障碍,睡觉时会吃安眠药,所以不容易惊醒,现在我们也不清楚嫌疑人是如何开门的”。
对于赵某和农家乐方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赵某目前已涉嫌强奸罪被警方立案,案件事实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而对于农家乐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有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经过调查能够证明农家乐确实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农家乐也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