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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玛特诉巧克喵的盲盒侵权行为无效!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4-24 11:38:07

    泡泡玛特诉巧克喵的盲盒侵权行为无效!

    由于认为“巧克喵”盲盒娃娃与“茉莉Molly”娃娃相似,著名的盲盒品牌公司泡泡玛特又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了对簿公堂。

    盲盒是年轻人追捧的时尚玩品,盲盒的外观设计是盲盒吸引用户的重要标志。原告诉称,原告作为知名的盲盒品牌公司,就其核心产品“茉莉Molly”娃娃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娃娃玩具(MOLLY)”、申请号为201630170522.6号。本案专利生产的产品知名度极高,专利价值极高。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巧克喵”系列产品,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且公开展出。原告认为,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巧克喵”系列产品,与原告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那么对于泡泡玛特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可见,对于外观专利,其外观设计必须要有明显的不同。但本案,作为人偶玩具类产品,尽管一般都采用拟人型人偶,但其整体体型比例和造型、头型、服饰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设计空间较大。对消费者来说,在关注产品整体造型的同时,也会对产品的头饰造型、服饰设计等给予关注,特别是脸部五官和表情的具体设计。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二者既不相同,又不近似。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巧克喵”系列产品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

    如今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专利保护也日趋完善,但是也不要一昧地否定他人的设计,更要注意不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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