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住公寓的男子猝死,家属索赔47万!
曾某因顾客刘某当天没有交房租,便敲门催租。这时,室内灯光明亮,但没有人回答,曾某觉得不对劲,便用公寓房间总卡打开房门。
打开门看到刘某半躺在床上,鼻中有异物堵塞,鼻口有气泡,床边有呕吐物。恐慌的曾某急忙拨打120报警,急救人员赶到后证实刘某已死亡。公安机关技术法医现场调查,调查资料显示现场无打斗等侵害痕迹,初步判定猝死。
父母对刘某的死亡深感悲痛,认为该公寓经营者曾某在管理上有明显过错,致使刘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曾某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30%,即47.3万元。
曾某认为其经营的公寓不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也已排除了犯罪行为,不能强行推断猝死与公寓经营者有因果关系。住进公寓时,刘某身体状况良好,未见任何异常,发现刘某出现意外后已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无侵权行为,刘某的猝死与其本人无因果关系。
那么对于刘某的死亡,曾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这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件中,刘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且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经营者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刘某因外来人侵权造成的死亡,曾某在发现刘某异常后立即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不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该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驳回了租户家属的诉讼请求。租户家属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的确,老人丧子,幼年丧父,是人间悲剧。但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每个人都能理解父母的痛苦,但不能随便把责任推给别人。但愿刘某的父母和女儿能够尽快走出失去亲人的痛苦,重新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