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朋友圈诋毁公司商誉,法院判连续3天发布致歉声明
江西省某房产公司和某建设公司分别为一楼盘的销售商和开发商,小李、小张分别为该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小钱是该楼盘内的一商铺业主。
因商铺未按期交房、备案以及办理不动产证,经协商未果之后,小钱便在销售部大喊:“店面没有不动产证,该房产公司老板小李、小张是大骗子”等等,并将上述喊话录制成小视频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配以“某房产公司小李、小张是大骗子”等文字。小钱微信朋友圈的人数达4000人以上,并且引起其他业主来到销售部围观。
因此小李和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钱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万元。
那么,小钱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在本案中,小钱对该商铺的事宜处理不满,本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主张权利,但其采取的诋毁原告名誉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微信朋友圈人员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宣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本案中,小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理应公开道歉,并且接受相应的处罚。
最终本案支持原告诉请小钱公开道歉,但是由于并无证据显示侵权行为造成受损的严重后果及实际受损的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应该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极端的手段,这样,不仅不利于自己权益实现,而且也会伤害他人,甚至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