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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铁霸座行为,民法典中早已有了专门的规定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4-01 12:39:04


对于高铁霸座行为,民法典中早已有了专门的规定

    男子高铁强行霸座,被行政拘留7日。2021年3月17日12时许,D2214次列车停靠在荆州站,旅客丁先生持自己的车票上车,在到达座位时,发现一名旅客坐在他的座位上,丁先生便向该旅客说明情况,但旅客樊某拒绝并辱骂丁先生。工作人员到场后,开展劝阻工作无效。

    乘警接到报警后,前往处置,该人拒不配合,并耍起了无赖,乘警立即通报前方站派出所协助,列车到达前方站后,2名民警上车增援配合乘警,将该人制服并强制带离。

    列车到达汉口站时,该旅客被带至汉口站派出所接受调查。该旅客最终因霸占他人座位,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其实对于高铁霸座行为,民法典中早已有了专门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由此来说,本次事件中占座旅客樊某没有车票,而占据丁先生车座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而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在乘务人员协调的情况下,樊某仍然占座而且耍起无赖,因此来说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如今霸座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行为,而且已经被明确写入法律,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规章制度,合理合法的进行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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