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员工产检却被指旷工遭辞退!
小孙于2019年3月20日入职某公司。2020年4月14日,小孙前往医院进行孕期检查,于当天下午通过微信向行政主管告知因需要再次抽血检查,要求4月15日请假,并称已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请示,请假单及相关证明于4月15日提交。行政主管表示同意。
4月16日上午,小孙通过微信向行政主管发送请假条及病假证明书照片,并通过其他同事将请假条及病假证明书原件交给行政主管。然而就在当天下午,行政主管向小孙发送微信,内容称:“由于你4月14日下午及15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根据本公司规定,决定自2020年4月16日起对你作辞退处理…”。
明明早已提前请假告知产检,怎么又被公司说成旷工,甚至还要辞退了?公司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呢?
首先根据《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国家规定女员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因此小孙申请产检假是合法的。
另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员工的工资,辞退女员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员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以及《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由此来说,公司因产检视小孙旷工,并且辞退小孙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当今社会,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们要树立男女平等以及兼顾对女性特殊保护的意识,不仅个人注意平等对待女性,团体和组织也要注重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