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未成年直播打赏父母要求返还应予支持。
3月2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的有关情况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
他说:“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最高法表示,本案发布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在此前颁布的《民法典》中就有对未成年人虚拟充值等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为游戏充值的,需要经家长的同意,充值行为才有效的,所以孩子为游戏充值后,如果家长不追认的,游戏公司就需要退还充值的款项。如果是8周岁以下孩子为游戏充值的,需要由家长实施,孩子自己充值是无效的,游戏公司也要退款。
如今最高院明确支持监护人要求返还未成年人打赏费用,其更多地考虑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