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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婚礼”殡仪馆娶亡妻 1年后收丈母娘律师函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2-05 16:01:17

    之前,因为从未与妻子办过婚礼,新郎徐世南在殡仪馆为病逝妻子杨柳举办“特殊婚礼”,从而引发热议,如今,各大视频号流行,徐世南也特地注册了网络视频号发布亡妻杨柳的相关视频,引起了岳母的注意。杨柳的母亲每每看到这些视频都心痛不已,希望能下架这些视频,让女儿安息。

    杨柳的母亲为了要求徐世南下架相关视频,而向徐世南发了律师函。关于徐世南在杨柳去世后仍在网上发布有关杨柳的视频,是否合适呢?

    徐世南将殡仪馆“特殊婚礼”和杨柳生前的视频发布在网上,获得了相当多的点击量,他的目的无从可知,但是这种行为却是侵犯了杨柳本人的肖像权的。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又在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自然人是享有肖像权的,且其肖像权不应受到他人侵害。那对于亡者而言,又要怎么保护其肖像权不受侵害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了杨柳母亲对杨柳肖像权的保护是合理合法的。

    《民法典》在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责任承担。又在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了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杨柳的母亲要求徐世南下架相关视频符合本条的规定,是正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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