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是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面包店服务的知名快餐品牌,虽然未经注册,但“巴黎贝甜”已成为了这一服务领域的驰名商标。
树大招风,巴黎贝甜的好名声给了一些投机者可乘之机,北京一家公司就注册了包含“芭黎贝甜”四个字的企业名称,甚至还注册了近百枚与“巴黎贝甜”近似的商标。在未经巴黎贝甜许可的情况下,更是光明正大地在其网站上使用“巴黎贝甜”、“ PARIS BAGUETTE”进行宣传。
本案中,由于巴黎贝甜未注册过,要想得到保护,首先要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综合考量过广告宣传力度、地域影响范围等因素之后,可以证明“巴黎贝甜”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芭黎贝甜”的做法不仅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芭黎贝甜赔偿巴黎贝甜150万是情理之中。